院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院务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工伤就医问题的通知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0-09-29  浏览量:

关于工伤就医问题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我校职工均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于2007年4月参加湖南省社保局工伤保险,为使发生工伤职工正确就医,我处曾多次在办公自动化上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发过通知,同时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了全部文件和相关流程。由于目前发现个别单位没有引起重视,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发生工伤后既不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处薪酬与保险科,也不在定点医院就医,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难以保证。为此,现再次就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文件请访问人力资源处网站http//rsc.hnu.cn社会保险栏目。

一、长沙市内发生工伤只能在以下五所医院诊治,否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省直工伤定点医院为:

中南大学湘雅附三医院(急救电话为88618123)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救电话为85600700)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附属医院(急救电话为85602061)

长沙市中心医院(急救电话为85813120)

长沙市第三医院(急救电话为85572814)

二、发生工伤后3天内一定要报告人力资源处薪酬与保险科,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三份(到我处领取后填写,盖湖南大学公章)

2、医院原始病历及复印件:包括最初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包括封面

3、个人自述:手写

4、证人证言(两人):手写

5、考勤表:当月考勤表(盖单位公章)

6、单位证明(领导签字盖章)

三、在非定点医院治疗(上面五所定点医院之外的医院)及超时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四、纳入工伤的范围摘要(详细内容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湖南大学人力资源处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