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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1-01-05  浏览量:

湖南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是对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实际工作付出的量化评价,也是教师获得岗位工资、业绩评价的重要数据。教师的教学工作主要包括课堂授课及课堂以外的答疑、辅导、实验、实习、作业、考试、指导等教学过程环节。

一、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计算原则

1、学院本科教学经费由课程教学经费和专业培养经费两部分组成.

2、课程教学经费的计算原则为:依据“课程教学质量标准”,计算每门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时数)。按学校现有专任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和各类教师满工作量工作津贴标准经加权平均计算每学时平均酬金标准(单位课时费),据此计算每门课程经费,按课程归属计算各学院课程教学总经费。

3、专业培养经费计算原则为:专业培养经费按学分人计算。每年度各专业学分人数依据下一年毕业学生人数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对应的专业教育阶段学分数为基数计算,据此计算每个专业的培养经费,各学院专业培养总经费为其所有专业的培养经费之和。

(二)本科教学工作组成

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由通识教育阶段课程教学和专业培养两部分组成。

1、通识教育阶段课程教学工作内容

课程教学分“课堂教学”与“过程教学”两个部分。课堂教学是指教师课堂讲授,过程教学是指课堂外的实验、答疑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课程教学的教师工作量,与课程的性质与特点相关。

2、专业培养教学工作内容

专业培养包括专业教育阶段的课程课堂教学及课堂外的过程教学(答疑辅导、作业习题、实验实习、大作业、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工作,集中实践环节指导工作,学生专业素养培养、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学生学习计划制定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生学业指导、课外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培养指导、学生人格养成培养、学术报告、专业建设等。其中专业教育阶段课程教学工作内容由各学院根据专业、课程的性质及特点具体规定。

(三)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基本要求

1、公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识教育课程及专业课(含专业核心、选修、拓展课程)

(1)课堂标准学生数

公共通识教育课程为90人(三个自然班);一对多的网络课程按实际讲授学时再乘系数1.3;学科通识教育课程为60人(两个自然班);专业教育阶段课程30人(一个自然班)或更小班。

原则上每个课堂实际人数不能超过标准课堂自然班数对应人数,实际课堂教学组织形式,由学校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资源情况审定,学校鼓励学院对专业教育阶段课程进行改革,加强课程内涵建设,如采取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小班制等授课方式,加强课外训练,改革考试方式和成绩评价方式等。

(2)课程教学标准

课堂讲授每学分一般为16课时,有一定数量的习题课;

实验(含案例、校内实习、实践等)一般每学分不少于2个单元,主讲教师须与实验教师一起,每个实验至少指导一个批次;

答疑、讨论一般每学分不少于1次;

作业批改一般每学分不少于4次;

负责课程考试命题(试题库或试卷库建设)、主考、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登录、试卷分析及归档等;

一般要求有大作业;

建立符合基本要求的课程网站(基本要求另定)。

2、实验(实践)课程

指由专任教师承担、并有实验员辅助的课程。

(1)课堂标准学生数:指导学生数30人;

(2)课程教学标准:

每个实验(或实践教学单元)一般不少于2学时;

批改实验报告;

每32学时计1学分,即相当于16个课堂教学学时。

3、毕业设计

(1)标准学生数:每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标准数为4人。

(2)教学标准:每周有两次研讨式教学(不低于4学时)。

4、集中校内实践

指有校内实习基地的理工类实践或实习,其它类的校内实践另行规定。

指导学生标准数为30人;每周计1学分,即相当于16个课堂教学学时。

5、集中校外带队实践

指有校外实习基地的理工类实践或实习,其它类的校外实践另行规定。

指导学生标准数为30人;每周计1学分,即相当于16个课堂教学学时。特殊专业不足30人按30人计或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增补一定比例指导时数。

6、分散实践

指由教师下达课题任务,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场地或学生通过调研、社会调查等形式完成报告或论文,老师批改报告或论文的情况。

每指导5个学生计1学时,不考虑实际学分数。

7、李达实验班指导

(1)每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标准数为4人

(2)每年计2学分,即相当于32个课堂教学学时。学校对每个年级的实验班只计算(补贴)一年的指导工作量,其余时间的指导工作量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补贴

8、SIT计划指导

按项目级别在项目完成年度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获奖或经评审通过的,国家级项目计30学时,省级项目计20学时,校级项目计10学时。未获奖或经评审通过的,减半。

9、开放实验

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在实验实室做开放性实验,每指导1个学生完成32学时实验计1学分人。由专职实验室教师(含工程师)指导只计算工作量,作为对实验实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以上各类课程教学质量标准中涉及技术性与专业性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工作量计算办法,除通识教育阶段课程以外,均由开课单位制定,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四)非标准情况

非标准情况指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课堂教学,课堂实际人数不等于课堂标准学生数的情况,其课堂教学时数按标准教学时数乘系数N计算。系数N的确定原则如下:

1、课堂人数小于课堂标准学生数(一般指小于标准课堂人数70%的课堂)

政策性原因(主要指特殊专业、特别课程、改革试点如学校组织的各类需按小课堂开课的实验班、教改班等),且有特别的过程教学要求并实际实施,N=1。

其它情况,经教务部门核准,小于标准课堂人数70%的课堂,N=0.5,根据课程性质与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另行),可酌情增加N值,但N总值最高不超过0.8;达到标准课堂人数70%及以上的课堂,N=1。

2、课堂人数大于标准课堂学生数

课堂人数超过课堂标准学生数每增加30人(10人以下,不计,10人以上,不足30人,按30人计);N增加0.1,但N最高不超过1.3。

学科通识教育课程,有确定的过程教学内容(主要指有课程实验课、课程设计、大作业、大习题量等)并实际实施,每增加1个教学班(按30人计,不足30人,10以下,不计,10人以上,不足30人,按30人计), 另配助教1人,每个助教工作量为标准课堂教学时数的10%。

(五)经费计算

1、课程教学经费

(1)标准课程

达到课程质量标准基本要求,每门课程的工作量等于课堂授课时数或实际完成的有效教学时数乘以单位课时费。

(2)非标准课程

学校审核相关课程,确定折算系数与增加系数(N)。

达到课程质量标准基本要求,每门课程的工作量等于课堂授课时数或实际完成的有效教学时数乘系数再乘以单位课时费。

2、专业培养经费

计算每个单位的专业教学的学分人数,再乘每学分人的单价,得总数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六)本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适用于2009版及以前各版本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工作量计算,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订后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研究生教学质量标准

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公正公平的判定学生课程成绩并进行系统登录;通过学校和国家课程评估;学生课程教学评价结果在合格以上。

(二)研究生课堂人数标准

(1)学校公共课90人作为标准课堂。

(2)学科基础课30人作为标准课堂。

(3)公共外语课60人作为标准课堂。

(4)博士研究生学科方向课程不作人数规定。

非标准课堂情况参照本科教学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指导工作标准

1、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标准

硕士研究生指导学分为38学分:分为学位论文指导34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要求指导每人至少参加6次学术活动;开题报告2学分,包括专业文献阅读指导、选题指导、开题指导等。

指导要求为每周指导每人至少1次(1小时)。每学期按19周算,则每年指导每人38次。

2、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标准

博士研究生指导学分为72学分,分为学位论文指导68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要求指导每人至少参加6次学术活动;开题报告2学分,包括专业文献阅读指导、选题指导、开题指导等。

指导要求为每周指导每人至少2次(每次1小时)。每学期按19周算,则每年指导每人76次。

(四)经费计算

1、根据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科方向课教学和指导教学工作的结构,以学校当年高级职称薪酬平均水平为依据,对学院进行经费计算。

2、学科方向课教学和指导教学工作量按照学分·人进行经费计算;公共课、学位基础课教学工作量按照标准课堂进行经费计算。

3、标准课堂教学经费计算

(1)标准课程

达到课程质量标准基本要求,每门课程的酬金等于课堂授课时数或实际完成的有效教学时数乘以单位课时费。

(2)非标准课程

学校审核相关课程,确定折算系数与增加系数(N)。系数(N)参照本科教学规定执行。

达到课程质量标准基本要求,每门课程的酬金等于课堂授课时数或实际完成的有效教学时数乘系数再乘以单位课时费。

三、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报学校核准备案。

四、本办法从2010年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