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湖大行字[2009]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设立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院组织推荐,全校教授选举产生。每个学院一般至少拥有1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多于7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每个学部可推荐1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同时兼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可聘任若干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校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可组织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对四个专门委员会具有指导作用。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学校设立法学部、文学部、理学部、工学部Ⅰ、工学部Ⅱ、经济学学部、管理学学部等7个学部学术委员会。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教授”)11至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推荐产生。各学院根据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定额,推荐本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是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其他推荐人选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名,经该院2/3以上教授同意推荐。
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采用年度“轮值制”,每轮任期一年,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民主酝酿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教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该院的教授5至15人组成,由学院全体教授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二)为本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本人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学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均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校发展规划办公室合署办公。学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体现在以下方面的学术决策与咨询:
(一)专业建设;
(二)学位点建设;
(三)学科建设;
(四)学位评定;
(五)教学质量与监督;
(六)学术评价;
(七)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八)其他相关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术评价与发展。根据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和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对专业技术职务评选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学校“985工程”、“211工程”、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二)学位评定。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批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教学。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修)订原则意见,监督教学管理,指导教学评估,制订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推荐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评选等结果。
(四)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仲裁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部人才的学术评价与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奖励评审与推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推荐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学部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供校学术委员会作决策依据。
(三)审议授予本学部硕士学位名单,审议学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本学部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对本学部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进行论证和咨询,负责本学部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听取并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五)负责指导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推动本单位办学条件的改善,审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
(六)负责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取“票决制”。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评价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各单位组织各类与学术有关的评审,其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行使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责的,名额由其所在学院的其他教授增补,经所在学院学院学术委员会民主酝酿推荐。增补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部学术委员会表决认可,增补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认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校教授表决,2/3以上教授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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