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
章 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化学化工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教、治学方略,特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教授委员会在学术民主的基础上,对有关学术问题有决策权。
第三条 设立教授委员会的目的是要在学院的层面上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进一步促进学术民主,从而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通过教授委员会的带头、带动作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突出教师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全体教授组成,下设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两个分委员会。每位教授进入一个分委员会。
第五条 分委员会接受教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委员9人。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选举产生的委员范围内研究确定。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分委员会推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推选产生的候选人范围内研究确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新晋升职称的教授按教授委员会任期进入下届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所在分委员会主任可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成为正式委员。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第一款 常务委员会负责教授委员会整体工作安排、部署,对各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决议进行审议,相关决策、提议对学院党委、行政负责。
第三款 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院长、学院领导集体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款 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主持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一款 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发展规划等。
第二款 审议学院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科研机构评估汇报材料、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款 负责组织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款 受学院委托,对学院人才培养、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工作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款 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含在职人员以及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款 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款 负责学校下达的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审阅工作;审议并上报学院申报相关学位授权点材料。
第八款 负责学院职称评定及学术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
第一款 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有关具体建议。
第二款 审议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第三款 对各类奖教、奖学的评奖原则和评奖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款 研究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指导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款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化学化工学院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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