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程序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基层党总支及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和选举办法为:
一、选举程序
1、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二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
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党的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可由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委员会酝酿讨论的情况)。
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工作;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党委(总支部、支部)领导成员对各项筹备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3、根据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召开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检查督促,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经常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4、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委员会(纪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5、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委员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委员会即可召开各支部负责人或各党小组长会议。会议内容是: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对如何开好大会向党员提出要求;确定召开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6、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主要程序有: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投票选举出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宣布当选人名单,选举出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7、进行委员会分工,讨论制订新一届任期目标责任制,提出配套组织建设意见,将任期目标责任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8、总支、支部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选举结果;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做好换届选举的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选举办法及相关说明
1、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
2、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适当考虑党龄问题。从实践经验看,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要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其中,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基层党委,委员的党龄应更长一些。
3、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名额的为废票;选票不按规定填写或模糊无法辨认的作为废票;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4、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或严重触犯刑律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5、在党内选举过程中,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其他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其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员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非候选人)代写选票,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
7、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会后再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8、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9、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的半数,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进行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如果半数以上党员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10、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在党员中产生,唱票、计票、监票人员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经全体党员通过,并在上届支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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