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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 “罗大荘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1-10-12  浏览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特设立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罗大荘奖学金”。

第二条 “罗大荘奖学金”由我校化学化工学院一九三四级院友美籍华人罗大荘女士个人捐资设立。

第三条 “罗大荘奖学金”评选面向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罗大荘奖学金”基金共计65万元人民币。每年利息约27000元左右,每届评选18名获奖学生(一等奖6人,每人2500;二等奖12人,每人1000元)。其中,针对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评选15人,其他三个院系各评选一人。

二、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且本学年度未受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秀修完本学年度教学执行计划要求的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三)所有科目单科成绩在85分及以上的可参评一等奖学金;所有科目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的可参评二等奖学金,但单科成绩在75—85分之间的科目不超过两门;单科成绩在75—85分之间的科目超过两门或有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下的无资格参评。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健康测试标准》。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平均成绩相近的情况下可适当优先:

1、在全国或部、省、校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者;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及SIT项目通过鉴定者;

3、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团干荣誉称号者;

4、文体比赛获国家级奖励、省级三等奖或校二等奖以上者;

5、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及精神品德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社会效应及较大社会影响者。

三、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奖学金申报采取以下形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大学专项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审核后择优推荐。

(二)各学院应张榜公示推荐名单,听取学生意见。

(三)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专项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则报请校领导批准。

(四)评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罗大荘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