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

湖南大学博士后待遇说明

发布时间:2018-12-25浏览量:

一,全职博士后

湖南大学全职博士后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为助理研究员,正常在站期(两年)内,学校按不同资助标准拨付人员薪酬及租房补贴,学院或导师须配套支持工作津贴不少于3万元/年·人,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负担。非正常在站及延期在站期间学校停止拨付人员经费。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所在地落户,其子女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待遇。

资助标准:一般资助,重点资助,海外研修资助,特别资助。

一般资助:12万/年 薪酬(税前),按月发放。在站期间工作需达到湖南大学基本考核标准。

重点资助:20万/年 薪酬(税前),符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可选择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

          前补助方式每月按20万税前年薪发放薪酬,在站期间工作需达到化工院考核标准方可出站。

          后补助方式每月按一般资助年薪标准发放薪酬,出站考核时如达到重点资助考核标准,一次性发放差额,如未能达到,可按一般资助考核标准出站。

海外研修资助:20万/年 薪酬(税前),符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按月发放。在站期间工作需达到湖南大学专项约定考核标准。

特别资助:30万/年 薪酬(税前,含国家发放部分),符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按月发放。在站期间工作需达到湖南大学专项约定考核标准。


二,项目博士后

项目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或自筹。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

联合培养博士后所有待遇由企业提供。


注1:湖南大学出站基本考核标准为达到以下两条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参研国家级研究项目(排名前3);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注2:湖南大学重点资助/海外研修/特别资助申报条件见附件《关于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注3:化工院重点资助考核标准见附件《化学化工学院重点资助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