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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24-11-26  浏览量:

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关于开展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通知》,为了更好地将带薪实习落实到位,促进实习活动与学术教育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化学化工学院特制定《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内的带薪实习活动隶属于一门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二条 培养方案外的带薪实习活动(如假期自主实习等)可根据带薪实习企事业单位资质分为A类和B类。该两类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节参考如下:

(一)A类单位为党政机关、学院认定的国(境)内外一流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校友企业。其带薪实习经历可按照1学分不少于5天的标准认定为除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实践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单次带薪实习时长若少于认定课程所需时长,可多次累积以达到拟认定的课程学分数,或直接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学时。A类单位以及在该类单位带薪实习所能认定的课程名称及课程学分详见《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带薪实习A类实习单位清单》(附件1)和《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带薪实习可认定课程清单》(附件2)。

(二)B类单位为其他单位,其带薪实习经历不可认定为实践学分或选修课学分,根据《湖南大学“劳动教育与素养”课程实施细则》,该类实习经历可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实践学时,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须向学院提交实习记录、湖南大学学生带薪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3000字以上)、薪资发放证明、带薪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带薪实习学分认定汇总表。学院统一组织带薪实习答辩,并根据实习时长进行课程学分认定。每学期报送时间原则上应在该门课程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前,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条 同一带薪实习经历不可同时认定为课程学分和《劳动教育与素养》学时。

附件:

附件1《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带薪实习A类实习单位清单》

附件2《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带薪实习可认定课程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