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量:次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学院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种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实验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科研实验室教学和科研环节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认定及处理。
三、安全隐患认定及处理
1、安全隐患认定:
1) 实验室电器违章安装,乱拉电线,使用禁用的加热电器。
2) 钢瓶未固定,摆放及使用不当,对有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钢瓶的实验室,未通风。
3) 化学实验室没有配备废液桶、垃圾桶,剧毒化学药品未按规定放置或废液长期放置未作适当处理。
4) 下班后实验室水、电、煤气、门窗未关。
5) 实验无人看管。
6) 有刺激气味的、易挥发的化学药品未在通风厨中使用。
7) 实验室存放过量化学药品。
8) 向下水管道倾倒废液。
2、安全隐患处理:
凡经检查发现上述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天),实验室进行全体人员安全教育,提交整改报告。
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如发现安全隐患的组室,按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四、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及处理
1、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
1)重大安全事故(记为:一级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煤气泄漏、漏电、触电及等导致人身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后果。
2)严重安全事故(记为:二级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煤气泄漏、漏电、触电等情况,经实验室人员及时控制,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一般安全事故(记为:三级事故):实验室未关门、实验无人看管(未发生事故)、实验违章操作、实验室溢水、煤气泄漏等试验隐患,造成轻度损失及损害,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1)对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院内通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罚款、年度考评不合格、校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由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学院设立安全防范基金,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安全事故的组室根据情节轻重每次负担500-10000元,主要负责人承担80%,基金用于学院内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工作。
4)对当年度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安全事故的组室,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取消该组室当事人、负责人和组室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5)对当年度发生二级以下安全事故的组室,发生第一次,在院内通报事故情况,并对组室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发生第二次,取消该组当事人和负责人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并按二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化工学院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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