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理顺党政职能关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使党总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总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党总支部工作目标
1.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党总支部委员会一班人整体素质较高,能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协作,廉政勤政,联系群众,当好表率。
2.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突出。支部委员会班子勤政廉洁,团结务实,团结带领党员、群众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联系学校改革发展工作实际,在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党员具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和群众观念,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以及学习、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围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以及学校的发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努力探索与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形式、载体和方法。
5.保证监督作用有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对党员和干部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基础工作扎实。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落实,活动开展正常,党员结构合理,党员发展积极慎重。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党总支部的设置由校党委批准,党员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院(系)成立党总支部,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学校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校办企业、后勤实体等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联合设置。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如委员较少,一名委员可兼管多名委员的工作。党总支部应设专(兼)职组织干事1人。院系党总支部至少要有1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兼职的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党务工作,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整个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校党委批准。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亦可成立临时党组织。
第八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注意推选那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务工作,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做政治思想工作,勤政廉洁的党员担任委员。党总支部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 党总支部书记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务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受党员和群众拥护的党员担任。可专职亦可兼职。
第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和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教育和帮助党员和本单位职工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努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和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本单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4.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与同级行政领导一起,牵头或协助做好本单位科、处级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任免等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毕业等方面的政审工作。
6.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注重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7.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抓好本单位统战成员及知识分子的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战成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总支部还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加强师德教育,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上水平。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后勤和直属单位的党总支部还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校办产业部门的党总支部还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教育党员、群众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依法经营、文明经商,认真组织广大党员、群众献计献策、办好企业,充分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党总支部书记及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1.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总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帮助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典型,扬正气。
5.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或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6.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7.搞好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委员会的团结,不断增强其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十六条 党总支部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出缺时,主持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的党总支部副书记,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校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本单位党总支部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
3.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报。
4.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5.指导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创先争优”等活动,加强素质教育。
7.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8.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工作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所辖党支部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党支部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负责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总支部提出表扬、奖励党支部、党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总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青、学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和监督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2、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院(系)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5.负责保障党员个人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
第二十一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2.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成员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密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搞好法制教育和保密、保卫、安全教育。
2.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头脑,教育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全面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提高党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党员的不同特点,提出学习要求和重点;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健全并坚持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督促所属党支部、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党员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对党员进行监督、审查和鉴定。
第二十八条 针对流动、待岗等新情况,以及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了解掌握党员流动的情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位党员都处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国的党员,在党员出国前找其谈话,要求党员回国后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并督促出国超过一年的党员,原则上每半年要向党组织做一次思想汇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教职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不含出国党员),以便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重在培养,立足教育,确保质量,重点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大发展青年教师党员工作力度,注意培养和发展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优化教师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二条 在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注意把工作重点放在青年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上,教育和培养重于发展,将思想政治的培养同跨世纪学科建设和人才的梯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发展青年教师党员工作的责任制,对已提出入党申请的青年教师,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或学成归国的青年骨干教师,由党总支书记亲自担任培养联系人;对未正式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的青年骨干教师,党总支委员要分工负责,建立一帮一的制度,主动关心,积极引导,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三十三条 要按照“第一轮预审,第二轮正式审批”的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七个不予发展”的原则,严格把好发展新党员工作中政审、考察、审批等各个环节,发展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学生党员发展前要进行公示,发展时在党支部大会上充分讨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全面考察预备党员发挥模范作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缺点改正等情况,党总支部每学期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培训,按照党员标准,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能否转正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着力培养和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要督促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并及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情况,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章 党总支部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反对“一言堂”,如有不同的意见,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当通过学习和充分讨论,统一认识,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总支部应成立由所在单位党政处级干部为主的中心学习组,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每月学习不少于2天,全年不少于20天,每次参学率不低于85%,集中学习做到:有计划、有资料、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有考勤、有总结。
第三十八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部每年必须组织召开四种会议,即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1、党总支部委员会(每月1次)。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
2、支部书记会(每学期2次)。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支部书记,特别是对新任支部书记进行培训。
3、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1次)。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指示,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4、民主生活会(每年1次)。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总支及其成员(包括不是党总支成员的处级干部)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委员会成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党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九条 党课。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一般每学期举行1次,以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统一举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授课人可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也可由上级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四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校二级单位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党总支部正副书记等,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一)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有: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3.系科主要专业与本单位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4.本单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员工的调进与调出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有关津贴分配方案、重大财务活动的计划与执行、职称职级评定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本单位科研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其它重要事项。
(二)二级单位行政工作重要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
2.党政主要领导相互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3.根据议事决策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4.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如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每学年要提交1份有份量的党建调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廉政建设制度。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七章 党总支部与 同级行政、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部应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共同负责,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党总支部负责人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负责人,亦应积极支持党总支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党总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党总支部要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知名人士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我校直属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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