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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量:

化学化工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为适应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需要,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使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达到以下条件方具备招生博士生资格:

1.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在67周岁以下,由学校自行审核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在62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当年的9月1日。两院院士、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可不受年龄限制。

2.科研经费充足,每招收一名博士生,导师本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要求(按录取前一年年底在账科研经费,除去在籍博士生平均所需经费核定)为:化学4万元、化工6万元。

3.近三年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1)化学学科

至少须在化学学科领域的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在SCI二区刊物发表或者在SCI三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

至少须在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领域的SCI源期刊和《化工学报》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SCI三区刊物。

二、 招生计划

1、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年招生指标数不超过2人(其中委培博士生不超过1人),两院院士年招生指标数不超过3人(其中委培博士生不超过1人)。所指导的博士生曾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可增招1名博士生。新增国家重大科研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的主持人当年可增招1名博士生。

2、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当年不招生,第二年招生指标数不超过1人。且第一名博士生未毕业前,每年招生指标数为1人,但在当年学院博士生招生指标未完成的前提下,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增招1名博士生的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经费与学术论文进行评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根据获得到会委员赞成票数多少排序,获得赞成票数较多的申请人可增招1名博士生。累计的增招指标数应与学院多余的招生指标数相等。

3、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年招生指标不超过1人。外院挂靠在我院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不超过1人。

4、暂未达到博士生招生的基本条件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在招生指标允许的情况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招收1名博士生。

5、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在籍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2人,否则将酌减年招生人数或暂停招生。

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年度招收博士生资格:

1、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湖南省或国家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者。

2、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规范,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3、擅自离岗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无故不归者。

4、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5、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重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基本条件与校内导师相同。

五、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1、计划下一年度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近三年主持参与的科学研究项目、科研经费、学术论文等材料。

2、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基本条件,结合学院博士生招生规模、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质量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招生资格报研究生院审批。

3.暂未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确因学科建设发展、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等工作需要,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六、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